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2027年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长春大冬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赛事的筹备工作。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公告,长春大冬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在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以及赞助计划(包括货物与资金)方面获得的收入,将免征增值税。此外,执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计划获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会徽)的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门票销售收入以及相关收费卡收入,同样免征增值税。
在纪念品方面,执委会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的纪念邮票收入,以及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的纪念币收入,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执委会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渠道获得的收入,以及按照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核定的价格向运动员收取的食宿费和服务费收入,也将免征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将同时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针对执委会的经营活动,其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将免征印花税。对于财产所有人向执委会捐赠财产而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也将免征印花税。
在进口环节,为筹办长春大冬会而进口的,且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直接用于赛事的消耗品(经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将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于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殊物资,在长春大冬会期间将按照暂时进境货物的规定进行管理。赛事结束后,若这些物资复运出境,将予以核销。若选择留在境内或进行变卖处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依法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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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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